2021年12月30日,为了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宁波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实施意见。
意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明确建设要求。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规划,重点布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
(二)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青年人和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三)明确租赁标准。市场主体新建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的平均租金,具体标准由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进一步降低。已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租金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执行。租赁用地出让时,已在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按照约定执行。另外,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四)加大政策支持。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比例应达到10%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比例应达到80%以上。列入年度目标任务或年度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规定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五)鼓励国企参与。国有企业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工作任务,由国资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范围,统筹兼顾对业绩指标影响。
(通讯员 孙思怡 徐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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