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4月8日,宗汉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1楼印刷车间内2处空气开关箱盖缺失,电线接线混乱未穿管保护,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且经营场所东侧楼梯出口处堆放杂物,影响通行。王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慈溪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对王某某罚款人民币0.5万元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措施和堵塞疏散出口2024年4月2日,宗汉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余姚市某胶木制品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车间内危险化学品(不饱和聚酯树脂,易燃液体,闭杯闪点37℃)未专库存放,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危险化学品储存不符合GB15603—2022《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和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国家标准,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且厂房北侧主出口电动卷帘门关闭导致疏散出口堵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余姚市某胶木制品厂罚款人民币4万元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24年3月8日上午,桥头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王某某经营的某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检查时2个喷漆工位在作业,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使用普通(非防爆)照明灯具,油漆中间仓库与调漆室同处一室,且使用塑料油桶、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和除静电装置、使用普通(非防爆)照明灯具,中间仓库、喷漆场所、使用柴油的烘箱处均未粘贴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等相应的警示标志,喷漆场所内只有1个安全出口,不符合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的国家标准,未提供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对王某某罚款人民币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