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024年8月16日上午,慈溪市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五金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厂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安全设备安装、使用等不符合国家标准。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员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慈溪市某五金厂罚款人民币3.5万元生产经营场所堵塞疏散通道2024年9月3日,慈溪市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导致堵塞了安全出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谭某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浙江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潭某某罚款人民币0.5万元2024年8月5日上午,慈溪市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北侧楼梯1楼出口处完全堵塞,影响楼上从业人员疏散,通往西侧钢棚造粒车间的疏散通道堵塞,影响车间从业人员疏散。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张某某。对宁波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张某某罚款人民币0.5万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及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024年8月13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2名从事焊接作业的焊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且从事焊接作业;1台砂轮机和2台台式钻床的运动传递部件(皮带轮处)均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慈溪市某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