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无配偶也无子女,且父母早已去世,现名下有一处二间农房,享受低保,平时生活主要由大哥的儿子照顾,所以想把自己的二间平房留给侄子,避免此后的遗产纠纷。”近日,70多岁的陈大爷来到了我市公证处,他告知公证员,他想在亲戚中选定一个人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将人身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并能履行监护职责。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给陈大爷提出了公证方案,一是可以通过立遗嘱将二间平房留给侄子继承,二是可以与自己选定的监护人立意定监护协议,待老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按照老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宜。陈大爷听后当即预约第二天办理,公证处指派公证员为陈大爷办理了遗嘱公证和意定监护公证。
公证员告诉记者,这是我市公证处自《民法典》颁布以来第一个办理的意定监护公证案例。意定监护主要是指被监护人在未来因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其他身体障碍,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时,委任的监护人能够按着本协议,保障被监护人在世期间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办理意定监护主要涉及流程为:1.在被监护人尚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主选定监护人;2.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3.双方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4.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协议正式生效;5.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尤其是孤寡老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边缘性群体,他们由于自身的脆弱性以及社会支持网络的不完整性,在社会适应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老年人权益的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面前,如何保障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严、有温度的晚年生活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在此背景下,公证人积极思考,认为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方式将老年人的个人意愿固定下来,确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将能更好地保护其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市公证处作为法律部门一员,积极运用法律为关爱和保障老人的生前身后事撑起一片蓝天。
■法条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全媒体记者 龚益
通讯员 王文佳 王诗蓓